如果母親是學生集體戶,則不可以隨母落戶,如果母親不是學生集體戶,則可以隨母落戶。以山西省為例,根據《山西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guī)定》:第十六條嬰兒(包括超計劃生育、非婚生育的嬰兒)出生后應在一個月內,由戶主或向嬰兒父親或母親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不需當事人提供未落戶證明,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生醫(yī)學證明;
(二)父母雙方居民戶口簿、居民(一方死亡等特殊情形的只提供一方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三)父母(非婚生的除外);
(四)需提供居委會、村委會證明以及社區(qū)民警的調查報告。無《出生醫(yī)學證明》的,當事人應當向衛(wèi)生行政部門申請補發(fā)。出生醫(yī)學證明存有可疑情況的,公安派出所應當予以扣留,并聯系當地衛(wèi)生行政部門作進一步核查、鑒別。第十七條嬰兒出生時已經死亡的,不進行出生申報戶口登記。嬰兒出生后,在申報戶口登記前死亡的,應當申報戶口登記,同時以死亡原因注銷戶口。第十八條嬰兒父母一方為軍人或學生集體戶的,在另一方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記戶口。嬰兒父母一方或雙方為集體戶的(不含學生集體戶),隨父隨母自愿選擇登記落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