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條件
1、因未及時申報繳納6個月以內社會保險費的;
2、因勞動仲裁、勞動監(jiān)察、法院調解或裁決補繳社會保險費的;
3、根據“居轉戶”政策規(guī)定補繳社會保險費的。
補繳材料
1、因未及時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需攜帶招(錄)用、聘用材料復印件;
2、經勞動仲裁、勞動監(jiān)察、法院調解或裁決補繳社會保險費的,需攜帶《仲裁調解書》或《仲裁裁決書》、《限期整改指令書》、法院調解書或法院裁決書等;
3、根據“居轉戶”政策規(guī)定補繳社會保險費的,需攜帶《社保補繳辦理通知單》。
注:材料復印件需加蓋公章。
申請補繳且補繳時段的起始時點距辦理補繳手續(xù)時點在6個月以內的,單位可直接在社會保險自助平臺操作員工補繳;6個月以上的,單位需攜帶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卡及提供:
1、用人單位書面申請(說明補繳理由、起止時間、補繳基數等相關情況,加蓋公章,并由補繳對象簽名確認);
2、《上海市單位招用從業(yè)人員名冊》或《外來從業(yè)人員用工備案登記表》或《外來人員就業(yè)備案信息》[已辦招(錄)用備案手續(xù)的無需攜帶],或勞動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3、補繳時段涉及的原始工資發(fā)放憑證或財務發(fā)放憑證的原件及復印件;材料復印件需加蓋公章。
填寫《社會保險業(yè)務變更項目申報表(用人單位匯總填寫專用)》(申字4表)。
補繳流程
1、符合辦理規(guī)定,辦理機構打印《核定表》一式二份,辦事人員與辦理機構各執(zhí)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補全材料,辦理機構打印《受理情況回執(zhí)》一式二份,辦事人員簽名確認后,與辦理機構各執(zhí)一份。辦理機構將全部材料退還。
3、不符合辦理規(guī)定,辦理機構打印《辦理情況回執(zhí)》一式二份,辦事人員簽名確認后,與辦理機構各執(zhí)一份。辦理機構將全部材料復印后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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