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規(guī)定》
第三十七條外省市戶口人員符合本市落戶政策,根據本市公安機關出具的《準予遷入證明》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開具《戶口遷移證》后,到擬落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常住戶口登記。
第三十八條本市常住戶口居民因工作調動、投靠親屬等原因,需將戶口遷往外省市的,應當提交與遷移事由相關的證明材料,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出,并按規(guī)定申領《戶口遷移證》。
《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規(guī)定》
第三十七條外省市戶口人員符合本市落戶政策,根據本市公安機關出具的《準予遷入證明》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開具《戶口遷移證》后,到擬落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常住戶口登記。
第三十八條本市常住戶口居民因工作調動、投靠親屬等原因,需將戶口遷往外省市的,應當提交與遷移事由相關的證明材料,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出,并按規(guī)定申領《戶口遷移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