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檢察日報
汪璇龍浩
日前,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法院二審采納了檢察機關關于原審被告人潘啟厚搶劫案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導致量刑畸輕的抗訴意見,撤銷一審判決,判處潘啟厚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1萬元。
“入戶搶劫”未被認定
2016年7月6日晚,湘西州永順縣居民田某在家中平臺上發(fā)現(xiàn)一男子企圖盜竊,二人扭打起來,田某被男子用鋼筋撬棍擊中額頭。田某妻子聞聲趕來,該男子逃至公路,撿起一塊施工模板砸向田某夫婦,田某被模板上的釘子扎傷右腳,男子逃脫。
2017年10月24日,經全國公安機關DNA數(shù)據(jù)庫應用系統(tǒng)對比,在浙江省十里豐監(jiān)獄服刑的潘啟厚的DNA與該男子比中。11月11日,永順縣公安局將刑滿釋放的潘啟厚押回該縣。2018年3月22日,永順縣檢察院向縣法院提起公訴,認為被告人潘啟厚在入戶竊取他人財物時當場使用暴力,應當認定為入戶搶劫,被告人潘啟厚系累犯,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但潘啟厚拒不認罪,當庭翻供,否認自己使用了暴力。一審法院認為潘啟厚在戶內使用暴力的證據(jù)不足,沒有認定入戶搶劫的情節(jié)。2018年4月25日,法院一審判決潘啟厚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2000元。
認真審查提出抗訴
一審宣判后,潘啟厚向湘西州中級法院提出上訴,稱自己并沒有對他人使用暴力,只構成盜竊罪,不構成搶劫罪。永順縣檢察院審查后認為,一審判決沒有認定入戶搶劫的情節(jié),屬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依法提出抗訴。
首先,被告人潘啟厚是否有當場使用暴力的行為?潘啟厚辯稱自己被發(fā)現(xiàn)后,田某奪過撬棍攻擊他,后夫妻雙方把他按在地上毆打,自己趁他們打累了才逃跑,逃跑時沒有向田某扔施工模板。但潘啟厚在向公安機關的供述中承認自己向田某扔施工模板的事實,這與田某夫婦的陳述相吻合,與田某的腳傷也相吻合。
其次,被告人潘啟厚是否在戶內使用暴力?一審判決認為,潘啟厚在戶內平臺打傷田某的證據(jù),僅源于田某及其妻子陳述,田某頭部傷口根據(jù)技術鑒定無法分析出致傷原因,故不能認定潘啟厚戶內使用暴力。檢察官全面審查證據(jù)確認,被害人田某案發(fā)當晚3時到醫(yī)院治療,其額部可見兩條長約3至4厘米的不規(guī)則傷口,現(xiàn)場勘查筆錄也證實從現(xiàn)場提取遺留在撬棍上的疑似血跡與田某血樣一致。同時,田某妻子證實是在聽見扭打聲后出來查看,田某當時頭部已經受傷并告知她是被潘啟厚打傷。這些證據(jù)足以證明潘啟厚在戶內使用了暴力。
最后,適用法律是否正確?辦案檢察官認為,一審判決未依法認定“入戶搶劫”的加重情形,依據(jù)最高法《關于審理搶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該案系入戶盜竊,當場使用暴力轉化為搶劫,應認定為“入戶搶劫”。
認真審查后,永順縣檢察院提出抗訴。
抗訴意見被采納
二審庭審中,潘啟厚的辯護人辯稱,被告人即便扔了施工模板,也是田某自己踩到板上的釘子扎傷的,不是被模板砸傷,不能認定為攻擊被害人。出庭檢察員指出,潘啟厚扔板子本身就是一種暴力行為,田某被施工模板上釘子扎傷與其扔施工模板行為存在因果關系。
辯護人還辯稱,檢察機關認定潘啟厚用鋼筋打傷田某證據(jù)不足,不能排除被害人自傷或意外受傷可能。檢察員指出,被害人田某的陳述與其妻子的證言、公安局報警案件登記表、鋼筋血跡鑒定結論等證據(jù)一致,足以認定田某左額頂部傷系潘啟厚持鋼筋打擊所致,雖然法醫(yī)根據(jù)傷情未對傷情的具體形成原因作出唯一結論,但并不影響司法機關根據(jù)法醫(yī)分析說明結合該案其他證據(jù)作出唯一認定。
湘西州中級法院最終作出二審判決,采納了抗訴意見,認定潘啟厚行為屬于入戶搶劫,系累犯,應依法從重處罰,最終判處潘啟厚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