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女士手中持有家屬進京落戶指標,為此,和丈夫胡先生簽訂了一份“落戶協議”,約定幫丈夫落戶,但如雙方離婚,丈夫要補償妻子1000萬元。后二人婚姻走到盡頭,白女士依據協議起訴。近日,海淀法院判決二人離婚,但認定該協議無效,男方每月應支付撫養(yǎng)費5000元。
白女士和胡先生曾是一對令人羨煞的校園情侶。白女士學習成績優(yōu)異,博士畢業(yè)后繼續(xù)攻讀博士后。胡先生則選擇了碩士畢業(yè)后留京工作。很快,二人登記結婚,組建了小家庭?;楹蟮诙?,白女士博士后出站,同時得到了一份“福利”——不僅白女士本人可以落戶北京,作為配偶的胡先生也可以隨之落戶。誰知,這本是皆大歡喜的一樁樂事,卻成為二人矛盾的導火索。
原來,胡先生本來也有機會拿到北京戶口,但是為家庭大局考慮,既然妻子以后能落戶,自己就負責賺錢養(yǎng)家好了。于是,胡先生轉而選擇了一家高薪企業(yè),放棄了落戶機會。白女士卻認為,胡先生并沒有充分重視自己為其落戶作出的努力,于是二人大吵一架。
最后,白女士提出,如果想讓這個家庭繼續(xù)走下去,需要胡先生給一個承諾。于是,白女士拿出了寫好的“落戶協議”,內容為:胡先生隨白女士博士后出站落戶北京,如果雙方離婚,胡先生給白女士補償款1000萬元。本協議負有法律效力。
胡先生為了緩解家庭矛盾,匆匆簽上了自己的名字。
可最終,二人因為常年積壓的矛盾,選擇到法院訴訟離婚。
經審查相關證據及詢問簽約過程,法院認為,該份“落戶協議”屬于關于經濟補償的約定,從其簽訂過程及協議內容看,既非雙方對夫妻財產的約定情形,也非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因此白女士主張依此處理夫妻財產分割,無法律依據,駁回了該項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忠誠協議”不具有強制執(zhí)行力
婚姻是以雙方感情為基礎締結的身份關系。我國法律實行結婚自愿、離婚自愿的基本原則。夫妻雙方之間簽訂的類似協議只能是對雙方共同財產的約定,無法對結婚、離婚行為進行約束。
法官指出,該起案件中的“落戶協議”與近年興起的“忠誠協議”有相通之處。
近年來,夫妻間簽訂“忠誠協議”的現象越來越普遍,一般來說,“忠誠協議”是指夫妻在婚后達成的、要求違反忠實義務的一方必須實施一定行為的約定。
關于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簽署“忠誠協議”是否有效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繼承編理解與適用》一書中明確:夫妻之間簽訂忠誠協議,應由當事人本著誠信原則自覺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間簽訂此類協議,但也不賦予此類協議強制執(zhí)行力,從整體社會效果考慮,法院對夫妻之間的忠誠協議糾紛以不受理為宜。
法官分析道,如果法院受理此類忠誠協議糾紛,主張按忠誠協議賠償的一方當事人,既要證明協議內容是真實的,沒有欺詐、脅迫的情形,又要證明對方具有違反忠誠協議的行為,可能導致為了舉證而竊聽電話、私拆信件,侵害個人隱私權,甚至夫妻之間的感情糾葛可能演變?yōu)樾淌掳讣?,其負面效應不可低估?/p>
另外,賦予忠誠協議法律強制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勵當事人在婚前簽訂一個可以“拴住”對方的忠誠協議,這不僅會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會使建立在雙方情感和信任基礎上的婚姻關系變質。
并且,忠誠協議實質上屬于情感、道德范疇,當事人自覺自愿履行當然好,如違反忠誠協議一方心甘情愿凈身出戶或賠償若干金錢,為自己的出軌行為付出經濟上的代價。但是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不應強迫其履行忠誠協議。
來源北京日報客戶端|記者高健通訊員王曉丹
編輯:匡峰
流程編輯吳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