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深戶可以深圳辦理臺灣通行證嗎?,只要滿足一定條件均可在深圳辦理往來臺灣通行證(簽注),非深戶居民也可選擇在戶口所在地辦理臺灣通行證。那么,在深圳辦理臺灣通行證需要滿足什么條件,攜帶什么材料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非深戶辦理臺灣通行證條件流程...想要了解更多關于非深戶辦理臺灣通行證的條件和流程有哪些的知識,跟著華律網小編一起看看吧。
條件:
一、申請對象
(一)深圳戶籍居民的非深圳戶籍配偶及未滿16周歲子女。
(二)在我市就業(yè)的非深圳戶籍居民(已連續(xù)在我市繳納一年以上社會保險)及其非深圳戶籍(在深圳居住滿半年)的配偶、未滿16周歲子女。
(三)在深圳高等院校在讀的非深圳戶籍大學生及其非深圳戶籍(在深圳居住滿半年)的配偶、未滿16周歲子女。
(四)60周歲(含)以上非深圳戶籍老人。
(五)在深圳居住滿半年的非深圳戶籍居民。(此類人員只限申請換發(fā)、補發(fā)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以及申請再次赴-臺同類簽注)
﹡符合上述申請對象的申請人均不屬于登記備案國家工作人員。
二、申請事由及條件
(一)個人旅游。
(二)團隊旅游:參加國家旅游局指定的有經營赴-臺游業(yè)務資質的旅行社組織的赴-臺灣團隊旅游。
(三)探親:探望在臺灣定居、長期居住、就業(yè)、就學的親屬;尚未取得臺灣居民身份的大陸配偶赴-臺團聚、居留。
(四)其他:前往臺灣就醫(yī)、訪友、處理財產、奔喪、訴訟等事務。
(五)學習:在教育部批準開放大陸學生赴-臺學習的省份參加本年度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tǒng)一考試的高中畢業(yè)生,或在上述開放赴-臺就學省份且畢業(yè)于臺灣主管部門承認學歷的大陸高校的應屆本科或碩士畢業(yè)生。
(六)商務:經臺辦部門批準前往臺灣進行考察、會議、談判、履約、培訓等商務活動,參加或參觀展覽等經貿交流活動。
三、證件的換發(fā)、補發(fā)條件
(一)持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換發(fā)證件:
1、往來臺灣通行證有效期不足6個月,或者短于擬申請簽注有效期的。
2、持證人身份證信息發(fā)生變更的。
3、持本式往來臺灣通行證換發(fā)電子往來臺灣通行證的。
4、確需換發(fā)的其他情形。
(二)持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補發(fā)證件:
1、證件損毀、遺失、被盜搶。
2、有需要補發(fā)的其他情形。
四、申請材料:
(一)提交填寫完整的《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表》,申請人正面免冠半身彩照(規(guī)格為40mm×30mm)一張貼在申請表上。持廣東省外簽發(fā)的《往來臺灣通行證》且在我市申請過簽注或已持我省簽發(fā)的《往來臺灣通行證》再次申請簽注的,無須提交照片。
(二)首次申請、換發(fā)、補發(fā)通行證或所持《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為廣東省外簽發(fā)且首次在深圳申請簽注的,須提交《廣東省出入境證件數(shù)字相片采集回執(zhí)》。
(三)交驗有效居民身份證,未滿16周歲的申請人如未辦理居民身份證,可交驗戶口簿原件(在居民身份證領取、換領、補領期間,可以交驗本人臨時居民身份證。持有效往來臺灣通行證申請簽注的,可不提交居民身份證,但如居民身份證主項信息發(fā)生變更的,仍須交驗身份證)。
(四)不同申請對象還須提交的相應材料:
1、深圳戶籍人員的配偶和未滿16周歲子女,還須交驗該配偶、子女在深親屬的居民身份證及親屬關系證明原件。
2、在我市就業(yè)的非深圳戶籍居民和在深圳高等院校在讀的非深圳戶籍大學生的配偶、未滿16周歲子女,還須交驗在深圳就業(yè)和就學親屬的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及本人有效的《深圳經濟特區(qū)居住證》(其中未滿16周歲子女的不需提交居住證)原件。
3、在深圳居住滿半年的非深圳戶籍居民,還須交驗有效的《深圳經濟特區(qū)居住證》原件。屬在我市高等院校就讀的非深圳戶籍大學生,還須提交學校出具的高等院校在讀證明。
提交的親屬關系證明材料中,屬上述人員配偶的,提交結婚證;屬子女的,提交出生證明。
(五)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
1、赴-臺個人旅游、團隊旅游的,免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
2、赴-臺探親的,交驗相應事由的入臺許可證明原件。對大陸機構、企業(yè)派駐人員的大陸配偶、子女申請赴-臺灣探親的,須提交被探望人派出單位出具的意見及臺灣出入境主管部門核發(fā)的“隨同來臺”等類“入臺許可”;對在香港、澳門或外國企業(yè)在臺機構及大陸臺資企業(yè)在臺機構任職人員的大陸配偶、子女申請赴-臺灣探親的,須提交臺灣出入境主管部門核發(fā)的“隨同來臺”等類“入臺許可”,無需提交被探望人派出單位出具的意見。被探望人員為經臺辦批準赴-臺的,還須提交被探望人員赴-臺簽注復印件或被探望人員“赴-臺批件”、“立項批復”復印件。
3、赴-臺就醫(yī)、奔喪、處理財產、訴訟等私人事務的,交驗相應事由的入臺許可證明原件。
4、赴-臺灣學習的,提交深圳市臺辦出具的赴-臺學習證明原件。
5、赴-臺進行商務活動的,提交國務院臺辦或經授權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臺辦出具的“赴-臺立項批復”原件,或經廣東省臺辦蓋章確認的復印件。
(六)已持有效《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申請簽注及申請換發(fā)通行證的,還須提交該通行證原件。申請簽注時,持有的往來臺灣通行證有效期須比擬申請的簽注有效期多30天以上。
(七)十六周歲(含)以上的申請人申請往來臺灣通行證的,應當在公安機關采集或者核驗指紋,因指紋缺失、損壞原因無法采集指紋除外;對十六周歲以下的,根據(jù)監(jiān)護人的意見確定是否采集指紋。指紋采集順序為先右手后左手(先拇指后食指,依次順序類推),每只手各采集1枚指紋。
(八)在廣東省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成功留存過指紋信息的,無需再次采集指紋,但須進行指紋核驗。核驗不通過,經調查身份屬實的,須重新采集指紋;已持有效往來臺灣通行證且符合規(guī)定的代辦情形的,無需核驗指紋。
(九)對于未滿16周歲的申請,須交驗監(jiān)護關系證明(如出生證明、戶口簿等)及監(jiān)護人身份證明原件;監(jiān)護人無法陪同而委托他人陪同的,還須提交監(jiān)護人委托書原件并交驗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證原件。
(十)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還須提交委托人出具的委托書原件,并交驗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證等身份證明原件。
(十一)單獨申請往來臺灣通行證無須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
(十二)其他公安機關認為確有必要提交的證明材料。
請用黑色或藍黑色筆填寫申請表,所提交復印件使用A4紙張復印,并按順序裝訂上述所列的申請材料。
其他事項
(一)從2018年4月24日起,我市只簽發(fā)電子往來臺灣通行證,不再簽發(fā)本式往來臺灣通行證,本式往來臺灣通行證有效期內可繼續(xù)使用,按本須知規(guī)定申領貼紙簽注。
(二)持本式往來臺灣通行證再次簽注無需采集及核驗指紋信息。
(三)申請人取得《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及個人游簽注后,須通過有資質的赴-臺旅游組團社向臺方出入境管理部門代辦臺方的“入臺許可”。
(四)赴-臺旅游者應在簽注有效期內隨旅行團出入境,對逾期在臺居留者將視其不同情況限制其再次出境。
申請受理機關各區(qū)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隊決定機關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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